砀山二中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”基础知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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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的?

2018年1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出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,2018年1月23日,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,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。

2.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长时间?

为期三年(2018年—2020年)。

3.“扫黑”与“打黑”有什么区别?

“打黑”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,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。“扫黑”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、巩固执政基础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,在更大范围内,更全面、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,不但要打击犯罪,还要打击违法行为。“扫黑”更加重视综合治理、源头治理、齐抓共管。

4.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个方面?

侵占、强占学校土地、房屋等资产的黑恶势力;干扰教育工程项目建设,强揽工程、围标串标、阻工扰工、强装强卸、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;在学校设备设施、教学器材、生活物资采购等方面强卖强买的黑恶势力;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干扰教学秩序、阻塞交通、损坏学校财物、威胁师生安全的黑恶势力;干扰中小学校(幼儿园)正常教学秩序,敲诈勒索,威胁师生安全的“校霸”“村霸地痞”,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;干扰校园周边环境,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,长期无理缠访的黑恶势力;以各种“套路贷”“校园贷”“裸贷”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;教育系统内部拉帮结派,为所欲为,对抗组织,幕后组织、煽动、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黑恶势力;骚扰、性侵学生的违法黑恶势力;与教育有关联的其他黑恶势力。

5.什么是“恶势力”组织?

根据《刑法》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,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,应当认定为“恶势力”:

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。

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,纠集者相对固定,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故意毁坏财物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,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、组织卖淫、强迫卖淫、贩卖毒品、运输毒品、制造毒品、抢劫、抢夺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以及聚众“打砸抢”等。

6.什么是“黑社会性质”组织?

根据《刑法》第294条规定: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: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③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
7.“软暴力”如何界定?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“软暴力”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,明确依法惩处采用“软暴力”实施的犯罪。“软暴力”违法犯罪表现形式有:侵犯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、财产权利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、揭发隐私、恶意举报、霸占财物等;扰乱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秩序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、破坏生活设施、贴报喷字、拉挂横幅、燃放鞭炮、播放哀乐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、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控制厂房、办公区、经营场所等;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、聚众哄闹滋扰、拦路闹事等。

《意见》指出,采用“软暴力”手段,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,分别属于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“威胁”、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的“恐吓”,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,应分别以强迫交易罪、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,应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“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”。以“软暴力”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,应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”。雇佣、指使他人采用“软暴力”手段强迫交易、敲诈勒索,构成强迫交易罪、敲诈勒索罪的,对雇佣者、指使者,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。

8.“套路贷”和“校园贷”

“套路贷”,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,以“现金贷”、“信用贷”、“车贷”、“校园贷”等形式,通过“虚增债务”“签订虚假借款议” “肆意认定违约”“虚假诉讼”“制造资金走帐流水”“转单平帐”等方式,采用欺骗、胁迫、滋扰、纠缠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虚假诉讼等手段,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,均属于套路贷。

“校园贷”,又称校园网贷,本意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。现在许多不法分子利用高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差,防范心理弱的劣势,进行短期、小额贷款活动,表面上看这种借贷“薄利多销”,但实际上不法分子获得的利率是银行的20至30倍,肆意赚取学生的钱。一些放债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,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、身份证复印件,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,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、殴打、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,还有不法分子利用“校园贷”诈骗学生的抵押物、保证金,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、骗领信用卡等,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。校园贷骗局的主要特征:1.利率畸高,学生网贷平台年化借款利率普遍在10%—25%之间,极个别的,年利率甚至高达70%以上;2.担保与催债的手段黑暗,设置贷款陷阱、贷后暴力催收、逼迫大学生“裸条”担保;3.网贷时,缺乏基本的反查机制,不进行还款能力考察,向并无太强偿还能力的大学生借款。

9.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有哪些?

(1)宿州市举报电话
市扫黑办:3969110
市纪委监委:12388
市公安局:110、3662252
(2)砀山县举报电话
县公安局:110、8933362